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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能源大数据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
 

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,保障人身安全,避免财产损失,确保学校教学、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)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重点实验室的技术安全,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大事。中心领导及全体师生要经常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每月要对各实验分室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。

二、成立安全检查组织,设一名安全负责人,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,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。

三、各个实验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,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上报。

四、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,严禁超负荷用电。不准乱拉乱接电线,实验室必须拉接的临时线,用毕应立即撤除。

五、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,定期检查线路,测量接触电阻,每间实验室的安全用电工作由该室管理人员负责。

六、严禁抽烟,有违反者,计算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制止。

七、对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、被盗、污染、中毒、人身重大损伤,精密、贵重、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,计算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向中心或主管部门报告。对隐瞒不报或缩小、扩大事故真相者,应予以从严处理。

八、健全安全规章制度,完备安全防范设施,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,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。

九、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扩大,涉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,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更加显得重要,实验室负责人,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,会同有关部门,明确或合理划定密级,严格要求按照相应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。

十、凡机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、说明书等资料,要按规定存放,使用中的图纸、说明书等资料,要设专人妥善保管,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。涉及经济保密、国防保密的部分,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
十一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实验室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,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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